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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揚
2020年11月27日,一份刑事判決書在網絡上流出,不但點燃了幣圈,也引起了很多傳統法律人的高度關注,甚至讓法律行業之外的人為之側目,沒錯,那就是plus token案,可能是迄今為止案值最大的傳銷案之一。
究竟大到什麼程度?plustoken案二審刑事裁定書中显示,“PlusToken平台共收取會員繳納的比特幣314211個,以太坊9174201個,瑞波幣928280240個,比特現金117450個,達世幣96023個,狗狗幣11060162640個,萊特幣1847674個,柚子幣51363309個,”“據鹽城市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認定,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間最低價計算,上述8種数字貨幣摺合人民幣148××××8037.50元。”這幾個“××××”讓案值變得撲朔迷離。
按照筆者寫文時的市值,案涉比特幣價值370億美金,僅狗狗幣和瑞波幣兩個幣種加起來就差不多50億美金(這還不是市值最高的時候)。
回到正題上,在plustoken案二審刑事裁定書中提到:“收繳的贓物處置問題。經查,在案證據證實陳波向鹽城市公安局申請由其委託北京知帆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出售變現公安機關扣押的数字貨幣,所有款項作為其退贓款。”這才是這個案件引起廣泛關注的核心點,彼時幣圈的人擔心天量的虛擬幣會不會到市場上“砸盤”,法律人關心如此處置是否合法,而法律行業之外的人則嗅到了暴富的商機,也讓涉案虛擬幣處置問題第一次出現在公眾視野。
由於筆者一直從事虛擬幣刑事案件的辯護,早在plus token案之前,就接觸過涉案虛擬幣處置,彼時涉案虛擬幣處置並無一定之規,有的辦案單位把嫌疑人提出來,讓嫌疑人自己在交易平台上去賣幣,還有的讓嫌疑人家屬代嫌疑人在交易平台上賣幣,也有的讓嫌疑人自行委託第三方公司代為變現,plus token案出現后,委託第三方公司處置成了主流。無論哪種方式,嫌疑人的自願性都飽受質疑。
我們姑且把這個階段稱之為第三方公司處置1.0階段。1.0階段,第三方公司處置的方式就是找大宗otc商,由otc商將虛擬幣吃掉,再分別到市場上面去找買家,otc商賺取兌換的差價,而第三方公司則是賺取服務費。
第三方公司的服務費是這樣賺取的,比如說約定了處置服務費是15%,第三方公司從司法機關那裡拿到100塊錢的涉案虛擬幣,找otc商處置完了之後,只需要轉回給司法機關85塊錢即可,也就是說第三方公司在處置過程中實時可以獲取利潤,且利潤不菲。至於手續費為什麼這麼高,第三方公司給出的解釋是:幣價波動、交易磨損等。
無論是讓嫌疑人本人處置、家屬處置,還是第三方公司找otc商處置,有沒有法律依據呢?不能說沒有。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門發布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該公告第三段是加強代幣融資交易平台的管理,具體內容包括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仔細看,94《公告》規範的是代幣融資交易平台,沒有規範個人,所以最終由otc商去變現,沒啥大毛病。
但也不是完全沒問題,由於涉案虛擬幣處置還是個小眾業務,且有超額利潤,由此也滋生了一些不法問題,比如權錢交易問題,辦案人員私吞虛擬幣,第三方公司拿着司法機關暫存的虛擬幣到市場上開單賠光,otc商故意到市場上收黑錢打到涉案專用賬戶(反正專用賬戶不怕被查封凍結),也有很多otc商因涉及黑錢被異地司法機關打擊,等等,總之很是熱鬧。
2021年,隨着司法機關對於幣圈打擊力度加大,大大小小的處置公司如雨後春筍一樣,我曾經在一篇文章中是這樣描述的:
鐮刀比韭菜多。
2021年9月,發生了一件改變涉案虛擬幣處置格局的大事,9月15日,央行等十部門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史稱“924《通知》”。其中談道: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
相比94《公告》,禁止上述行為前面的“主體”沒了,94《公告》規範的是代幣融資交易平台,而924《通知》沒有明確主體,規範的是“一切”,公司不能做,平台不能做,個人也不能做。
以往由第三方公司組織一群otc商進行變現的處置方式,行不通了。
國內行不通,那就把業務搞到國外去,第三方公司處置2.0階段應運而生。2.0階段,所有的處置公司的PPT介紹當中,無一例外地將“境外處置”作為本公司的核心賣點,但真的是境外處置嗎?未必。
實際上,此間絕大多數的虛擬幣處置,還是通過境內對敲來完成的,只不過進入司法機關賬戶上的錢,是從海外回來的,但此錢非彼錢。需要解釋一下,當時結匯回來的錢,並不要求和虛擬幣處置的錢一一對應,也就是說回來的錢究竟是不是海外處置的虛擬幣,無從考證。
筆者這樣說是有依據的,一是,南方某省市有那麼幾個牛人,被異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案由就是“非法處置”,二是,有處置公司向筆者諮詢如何合規處置虛擬幣,並坦言“那幾個人被抓了之後,所有做處置的都停擺了”,三是究竟是不是境外處置,司法機關只認結匯單。而那幾個人,就是能搞到結匯單的人。
第三方公司處置2.0階段,還有這麼幾項變化:一是,處置手續費大幅下降。隨着全國各地待處置虛擬幣越來越多,處置業務越來越透明,加之處置公司相互競爭,處置手續費逐步降低至10個點以下,筆者甚至聽說過4個點的情況。二是,部分地方政府介入虛擬幣處置工作,將待處置資產包進行公開招投標,處置現場紀委、政法委、財政局等司法機關之外的相關部門督導。三是,手續費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過去是第三方公司拿走100塊錢的幣還回來85塊錢,現在是第三方公司拿走100塊錢的幣,得給財政還回來100塊錢,再通過財政支出的方式將事先約定的手續費支付給第三方公司。
在這個階段,一些成名已久的、早年賺到大錢的第三方處置(配偵)公司不再親自下場從事具體的處置業務了,往往是將待處置資產分包給多個團隊進行處置,一是為了中間設置防火牆,二是為了工作更好開展。
終於,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場,將“涉案虛擬貨幣處置問題研究”作為2024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課題,課題組至少包括北京、重慶、深圳的高校和司法機關,筆者也有幸參加了北京、重慶的部分調研活動,會上了解的情況不便透露,僅結合網絡上公開可查的新聞通稿來聊一聊第三方公司處置3.0階段。
第三方公司處置3.0階段之前的一段時間,由於如何處置各地都把不準脈,處置工作又停了一段時間,網上盛傳,目前我國各地司法機關待處置涉案虛擬幣的市值是個非常誇張的数字。而香港的出現,讓涉案虛擬幣處置看到了一條合規之路。
比如,前段時間,北京率先公布了通過北京產權交易所借路香港進行涉案虛擬幣處置的成功經驗,據筆者了解,其他地區也都在探索通過香港進行合規化處置,通過筆者對此分析認為,雖然各家的做法不盡相同,但萬變不離其宗,其中或存在“萬能公式”。
第一,合規涉案虛擬幣處置離不開外管局和國內銀行,外匯的流入,必然要報外管局備案,經銀行通道回國,既然是經銀行通道回國,那麼香港的銀行機構也是離不開的。第二,按照香港銀行業的規定,以及香港持牌交易平台的要求,香港銀行不能作為主體在交易平台開戶,那麼就需要一個香港本地的、可以在交易平台開戶的機構。第三,機構在交易平台將涉案虛擬幣處置后,將錢款轉至香港銀行,由主體報外管局備案,將結匯錢款經香港銀行轉至國內銀行。
至於這個公式之外的機構,是可以隨意替換的,公司也好,交易所也罷,並非必不可少的一環。
由此,筆者給出如下建議:一是涉案虛擬数字貨幣的處置主體應當是省一級司法機關,二是建議由上級部門牽頭,省一級司法機關和國有銀行總行建立“綠色通道”,司法機關在銀行開立涉案虛擬幣處置專用賬戶,委託國有銀行總行代為處置。三是國有銀行總行充分利用香港或其他可以合法處置的境外分支機構,完成涉案虛擬幣在境外的合法處置。
總之,減少不必要的流通環節,將處置利潤收歸國有,實現處置效能最大化。
前不久,《人民法院報》刊發了題為《刑事涉案虛擬貨幣處置:挑戰、創新與司法擔當》的文章,文章指出,“可以探索在人民銀行、外匯管理等部門備案、監管下,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在境外虛擬貨幣合法的司法管轄區,如香港,通過合規持牌交易平台,將虛擬貨幣按照市場價格兌換為法定貨幣,在境外變現后,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動中開立外匯賬戶及辦理外匯收支有關問題的函》的規定辦理”。
希望《人民法院報》的上級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調研各地區實踐經驗和各課題組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早日拿出規範性指導文件,徹底規範涉案虛擬幣處置工作。
最後,還是筆者經常掛在嘴邊的那句話:
“從來沒有一種事物像比特幣一樣,讓法律如此糾結”。
(作者系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全國刑委會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