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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aniel Barabander,來源:Variant Fund,編譯:Saoirse
加密領域的創始人都知道,法律層面上“控制權”這事兒風險不小。雖然很高興看到大家終於把“控制權”的重要性放在了心上(這幾年確實進步了不少),但也注意到大家對怎麼合理看待“控制權”還有些困惑。創始人似乎普遍認為“控制權 = 雷區”,但具體怎麼分析其中的邏輯,心裏又不太清楚。
我認為更恰當的理解是:控制權本質上是一個光譜(spectrum,本文指的是將控制權視為從一端(強控制)到另一端(弱控制)的連續漸變區間)概念。若想明確自己在這一光譜中的位置,需問自己兩個核心問題:
誰在行使控制權?
控制權的作用範圍是什麼?
其核心變量是去中心化程度,光譜形態如下(控制權從強到弱):
單一主體控制 → 內部多重簽名控制 → 獨立多方多重簽名控制 → 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控制 → 完全不可篡改
其核心變量是權限邊界,光譜形態如下(控制權從強到弱):
完全升級權 → 帶時間鎖的完全升級權 → 特定外部依賴升級權(如更換預言機) → 暫停功能權 → 完全不可篡改
在明確上述兩個維度的光譜定位后,即可將其套用於目標法律體系。我堅信,控制權分析適用於幾乎所有法律領域。法律追責的核心邏輯,通常圍繞“誰對什麼擁有控制權”展開。
以貨幣傳輸法律認定為例:我曾提出,對用戶資金的單方面控制權是判定主體是否構成貨幣傳輸者(money transmitter)的必要條件(儘管 Tornado Cash 案的判決持不同觀點,我已在相關論文中闡述對該法律解釋的異議)。在界定“單方面控制”時,需同時考量:(1)去中心化程度;(2)權限邊界。
場景 A:某單一管理員持有密鑰,但僅能在緊急情況下暫停協議;
場景 B:真正去中心化的 DAO 擁有完全升級控制權。
這兩種場景均不構成內部人單方面控制,因此從法理上可主張相關項目不構成貨幣傳輸者。
這種控制權分析還可延伸至其他法律領域。以證券法中的 Howey 測試為例,其中“他人努力”要件的核心,本質上是判斷是否存在具備控制權的管理者,而協議的技術控制權層級,正是該判斷的重要依據。
至於如何在控制權光譜中定位,需結合具體法律體系與法律顧問審慎決策。但從宏觀視角看:控制權從商業角度帶來便利,從風險角度伴隨成本。關鍵在於確保成本收益分析的平衡性,明確保留控制權的核心目的。例如,若保留控制權的主要訴求是應對緊急情況,那麼僅保留暫停功能的“控製成本”(法律責任層面)將顯著低於完全升級權。應精準識別業務中真正不可或缺的控制需求,再匹配相應的控制權層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