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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搬磚套利,是指利用不同交易所或交易對之間的價差進行高買低賣的策略,其核心在於在極短時間內完成同一標的的買入及賣出,通過快速交易實現無風險或低風險收益。例如:某套利交易員發現OKX和Binance的BTC/USDT交易對間經常存在套利交易機會,於是在OKX存入USDT,同時在Binance存入BTC,當套利機會出現時,同時在OKX用u兌換BTC,在Binance用BTC兌換u,完成套利。
以上是搬磚套利的最簡單描述,但是在實踐中,為了套取利益,交易者需要的交易鏈條會比上面復雜的多,很有可能會在某一個鏈條兌換程法幣,而這就導致了可能的“外匯對敲”行為。
(一)典型外匯型非法套利模型分析:
1.收u交付法幣型
知曉對方用於交易的USDT等虛擬貨幣系用外幣購入,仍為其提供人民幣用以兌換的,或知曉對方用於交易的USDT等虛擬貨幣系用人民幣購入,認為其提供外幣用以兌換的,構成收u交付法幣型非法外匯套利。
2.對敲交易型
在境內收取人民幣,將境外賬戶中的外幣轉給購匯方的指定賬戶,並將收取的人民幣購買USDT等虛擬貨幣並兌換為境外法幣;或在境外賬戶收取外幣,將人民幣轉給購匯方的指定賬戶,並將收取的外幣購買USDT等虛擬貨幣並兌換回人民幣的,構成對敲交易型非法外匯套利。
3.普通搬磚套利和非法外匯對敲的核心區別
搬磚套利和外匯對敲最為核心的區別在於交易鏈條之中是否同時涉及人民幣和外幣。區分普通搬磚套利和非法外匯對敲並不困難,首先確認交易標的是否為交易所中正常上線的虛擬貨幣交易對,如果雙向對敲的交易標的都為虛擬貨幣,則一般不會涉嫌非法外匯對敲;其次,如果涉及到出入金則需要判斷虛擬貨幣的來源是否為外幣直接購入,如果用人民幣購買的虛擬貨幣同樣來源於人民幣購入,則一般不涉及非法外匯對敲。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同時,根據《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外匯對敲通常都被認定為“倒買倒賣外匯或變相買賣外匯”的行為。
在“收u交付法幣型”外匯非法套利模型中,交易鏈條為外幣-虛擬貨幣-人民幣,虛擬貨幣僅起橋樑、媒介作用,本質上是外幣與人民幣的兌換。主觀上,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明知其收受的虛擬貨幣由外幣直接購買,仍有意繞過外匯管制,為對方提供兌付。在客觀上,這種規模化操作行為破壞了外匯監管制度,對金融穩定和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壞,構成非法經營罪。
在“對敲交易型”外匯非法套利模型中,行為人為購匯人提供外幣並收受本幣,同時使用虛擬貨幣完成外幣和本幣之間的流通。該模型的交易鏈條也是外幣-虛擬貨幣-人民幣,虛擬貨幣僅起橋樑、媒介作用,本質上也是外幣與人民幣的兌換。與“收u交付法幣型”外匯非法套利一樣,也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真實案例一——林某非法經營案:
林某原在虛擬貨幣交易所從事普通搬磚套利,后在一次交易中偶然認識了一位自稱 “王子” 的尼日利亞人。“王子” 稱在銀行或外匯公司買賣外匯費用高,想通過林某把當地的法定貨幣奈拉兌換成人民幣。
雙方協商,“王子” 在當地用本國法定貨幣奈拉在幣安交易所購買USDT,然後轉到林某幣安交易所的賬戶,林某把收到的USDT出售給國內幣商換成人民幣,再把換得的人民幣轉賬到 “王子” 提供的中國境內銀行賬戶。林某事先根據泰達幣當天的掛牌價下浮 5% 確定收購價,再以掛牌價賣給國內幣商,從中賺取差價。
短短數月,林某等人就完成了多達 650 余次的外匯買賣交易,涉及兌換外匯金額近 3000 萬元。
林某的行為這種行為看似只有“收u”和“付款”兩步操作,而且林某個人只是利用人民幣一種貨幣作為買賣u的貨幣,但是其在主觀上幫助他人進行非法換匯,繞開了國家外匯管制,破壞了國家對外匯對監管制度,擾亂了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其行為屬於變相買賣外匯。最終以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
真實案例二——趙某等人非法經營案:
該案中,趙某等人利用加密貨幣USDT作為對敲買賣外幣的媒介,在迪拜收進迪拉姆現金,並向對方提供的國內賬戶支付人民幣,並用迪拉姆買進泰達幣,同時讓國內團伙將泰達幣賣出換回人民幣。這樣一來,其不僅實現了資金的循環融通,還通過匯率差賺取了豐厚的利潤。
這種“對敲型”非法換匯,利用虛擬貨幣作為媒介,實現了兩個幣種的單向流動,客觀上增加了警方調查取證的難度。然而這種操作在趙某等人的賬戶總和中,實現了兩個幣種間數量的此消彼長,同時繞過了外匯監管,擾亂了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屬於變相非法換匯。
最終,該案的主要成員因非法經營罪被判處七至十一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百萬至兩千萬元不等。
結合上述分析,相信大家都可以對搬磚套利涉及“外匯對敲”的刑事法律風險有自己的看法,原則上而言,如果搬磚套利的行為純粹來自於虛擬貨幣之間的匯率差,不涉及任何法幣,則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刑事風險,但是實踐中依然存在一些搬磚套利行為,交易鏈條較長且複雜,對於沒有進行深入研究的人來說,並不明確是否在哪個環節進行了法幣交易,比如存在以下情形的搬磚套利行為,都存在較高的刑事風險:
1.間接資金閉環:多次大量收取由外幣直接購買的USDT或其他來源不明的虛擬貨幣,用人民幣為其提供兌付,后又將虛擬貨幣出售換為人民幣;
2.結構化工具濫用:利用DeFi協議、跨鏈橋等工具拆分交易鏈路,掩蓋最終資金流向法幣兌換的實質;
3.隱蔽性對敲交易:交易雙方表面進行幣幣交易,但私下約定以境內外匯率差結算法幣收益。
因此,對於自己不了解的搬磚套利行為,不應當進行急功近利的嘗試,否則可能就將自己置身於風險之中。
虛擬貨幣交易的合規性並非“非黑即白”,而是需要在監管邏輯與技術特性之間尋求動態平衡。對於從業者而言,嚴守“不觸碰法幣兌換閉環”的底線,同時通過專業法律團隊構建可驗證的全流程合規鏈條,方能實現業務安全與創新價值的共存。